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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9000T标准细则3-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权 |
[ 发布时间:2009/11/8 22:07:46 ] |
3、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权 3.1 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岗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不得对此加以阻挠和限制。 3.2 企业不能因为员工参加工会或者履行工会职责而单方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打击报复该员工或者使该员工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3.3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的建立、运转和管理,保证工会及其代表在依法行使职责时不会受到无端干涉和破坏,并应当保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者和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在本企业工作的近亲属不担任本企业工会组织的领导职位。 3.4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包括执行、落实、修订和改进本CSC9000T 管理体系的相关制度时,应当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3.5 企业应当与员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谈判,与工会或员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并且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 3.6 工会对实施中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提出异议时,企业应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加以修改完善,并且应配合工会就劳动争议开展质询、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3.7 如果企业内没有设立工会组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与员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确保员工参与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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