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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9000T标准细则4--童工与未成年工 |
[ 发布时间:2009/11/8 22:11:10 ] |
4 童工与未成年工 4.1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不招用或支持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人。 4.2 如果企业发现已经招用了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当建立、记录并保留旨在救济被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措施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3 企业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依法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保存记录。 4.4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应当执行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5 企业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应在未成年工工作期间保证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体检。 4.6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企业应确保未成年工不被置于可能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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