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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9000T标准细则8--薪酬与福利 |
[ 发布时间:2009/11/8 22:17:26 ] |
8 薪酬与福利 8.1 企业应当保证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除去以下各项后仍然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a)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b)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以及伙食补贴; c)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d)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8.2 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保证其劳动定额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8.3 企业应当保证不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并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 8.4 企业应建立协商机制,与工会谈判确定员工工资标准的形成和调整,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和形式。 8.5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6 企业应当保障教育经费以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8.7 企业应当保证不采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企业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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